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人发[1997]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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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六条、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下基层锻炼和由于组织原因未能按期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其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时算起。 第八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