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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7-12-25 21:0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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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199760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现就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奖励规章,规范表彰奖励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行政行为。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范和实施表彰奖励工作,不得自行其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不断完善奖励管理制度,保证表彰奖励工件的规范统一。

二、实行表彰奖励申报制度,严格控制表彰奖励规格

从现在开始,在全省实行表彰奖励申报制度,严格控制表彰奖励规格。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记功奖励的授予机关,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系统)需要进行行政表彰奖励的,应在每年年初或年中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表彰奖励方案,说明拟表彰奖励的名额、时间、形式及奖励办法,经审核同意后由部门(系统)和政府人事部门联合组织实施。部门(系统)自行开展的其他表彰奖励活动,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部门(系统)开展的表彰奖励一般不能以政府名义授予。如确需以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必须事先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政府批准后进行。

三、严格奖励程序,统一荣誉称号

要严格表彰奖励程序。以政府和政府部门(系统)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一般2-3年一次。部门(系统)开展的奖励活动应限制在本部门(系统)内。个人奖励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部门(系统)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集体奖励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部门(系统)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五,表彰奖励的对象要按照奖励的标准和条件,经过群众评选,单位推荐,逐级审核后,报授予机关审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奖励种类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给予表彰奖励。

授予集体和个人的荣誉称号,应统一规范。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对单位集体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个人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在其称号前冠以政府或部门(系统)名称。特殊情况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四、控制重复奖励,统一荣誉证书

对表彰奖励对象的同一贡献和事迹,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系统)已予表彰奖励的,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系统)原则上不再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同一贡献和事迹被多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其荣誉和待遇按最高奖励层次执行。

为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规范《荣誉证书》的颁布发工作,全省的表彰奖励统一使用由省人民政府监制的《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验印制度。凡受到表彰奖励荣获的《荣誉证书》,都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验印,以确定应享受的待遇。

五、简化表彰形式,控制表彰会议活动

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简化表彰形式,从严控制表彰会议。表彰奖励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进行,或采取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受奖人员的管理和奖励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以及受奖人员的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受奖人员的管理,要严格要求,勉励他们戒骄戒躁,奋发进取,作出更大的贡献。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刑事处罚以及受到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政纪处分(记大过以上)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奖励待遇。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对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要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和本地、本部门实际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使表彰奖励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