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对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对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
鄂人奖〔1998〕1号
各地、市、州、县、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7〕60号)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现就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调动和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手段,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系统)的表彰奖励,要按照表彰奖励的规定、原则、范围、条件、种类、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不断规范和完善表彰奖励工作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各部门(系统)需要进行表彰奖励的,除本单位的年度表彰奖励外,凡需和人事部门开展综合性联合表彰的,应事先按要求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拟表彰奖励名称、范围、数额、奖励方法等内容的方案(附件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由承办单位商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以省人与政府各部门(系统)名义进行的本系统的综合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商省人事厅决定。
以政府和政府部门(系统)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一般2-3年一次。表彰奖励的范围应控制在本地、本部门(系统)以内,给予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由承办部门商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对记二等功、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一般分别按5%和5‰以内掌握,对部门(系统)战线长,人数多的应从紧控制比例;对记一等功和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不规定比例,由省里按照条件掌握。
三、表彰奖励应遵循实事求是、以功绩定奖、奖不虚设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彰奖励要坚持标准条件,奖励等次的确定要以单位或个人的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为标准,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范统一的表彰奖励种类、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良,在本部门具有先进性的个人可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代表性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记三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本地区、本部门能起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记二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成绩显著,在全省起模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四、对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应当按照表彰奖励种类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对县以下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对地(市)以下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授予地(市)级荣誉称号,由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对省级以下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不同职务层次的工作人员,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经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凡报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本部门(系统)综合奖励的,须经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奖励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共同报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的对象应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的主办部门(系统)或承办单位在确定表彰奖励的项目后,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和条件,经过群众评选、单位推荐,分别填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二、三),并经逐级审核后,报批准机关审批。审批中坚持“两个一票否决”,对群众推荐达不到半数的,不得推荐审批。
六、进行表彰奖励时,应当本着庄重、节俭的方式,结合有关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表彰奖励决定。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由批准机关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中,对记一等功和被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奖励,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可给予晋升一级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或发给奖品或奖金,并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待遇;对获得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各部门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可发给奖品或奖金,并可享受鄂人〔1993〕34号文的有关待遇;对获得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各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可发给奖品或奖金,享受当地规定的待遇。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还可给予重奖。同一贡献和事迹受到不同层次奖励的,按最高表彰奖励的待遇标准执行,避免重复奖励。凡未按鄂政发〔1997〕60号文和本实施意见进行的表彰奖励,均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和条件,设立奖励基金,奖励记功受奖人员。
七、对伪造事迹、骗取荣誉或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和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理。特殊情况,原批准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是各级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统一规范管理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对表彰奖励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制度,使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