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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期:2007-12-25 21:0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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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
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鄂人任〔199995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760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对全省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鄂人奖〔19981号)下发以来,全省的表彰奖励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表彰奖励的严肃性、调动和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表彰奖励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拉开表彰奖励周期
以政府和政府部门(系统)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一般3-5年一次。表彰奖励的数量比例和审批程序按鄂人奖〔1998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关于表彰奖励规格的认定
1、省部级综合性表彰,是指以省政府(国家部委)名义进行的,涵盖全省各行业(全系统)的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授予全省(国家部委所墨守成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相应规格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奖励。
省部级专项性(通报)表彰,是指以省政府(国家部委)名义发布的,对某一行业(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专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性表彰。表彰名称一般为某项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2、市州厅(局)级综合性表彰,是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各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进行的,对所辖地区或系统全面工作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授予全市(州)劳动模范、或全省某系统先进工作者等相应规格的荣誉称号。
政府各部门专项表彰活动,是政府部门对所辖系统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表彰活动,一般不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但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政府各部门(系统)开展的表彰一般不以政府名义授予。如确需以政府名义表彰的,必须事先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政府批准后进行。其中,属于系统内综合性的,按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进行的表彰活动对待;属于专项性的,按省部级专项性表彰对待。
4、社会团体对业务范围内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如“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巾帼建功标兵等),不属于行政表彰范围。
三、关于表彰奖励对象申报工作的要求
1、申报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的集体,应是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确定名称的单位(包括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或经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综合性行政表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表彰活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获得过优秀等次。
3、严格控制受表彰人员中领导人员的比例。在各项行政表彰活动中,各级领导人员、法人代表一般不应超过表彰总额的10%
4、与省人事厅联合进行的行政表彰活动,在表彰对象的评选推荐阶段,市、州人事部门要认真参与,共同研究,严格考核。
四、关于受表彰奖励人员的有关待遇
1、受行政表彰奖励的人员,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经省级以上政府及其人事部门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给予一次性奖金一般不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如确需奖励晋升职务工资的,应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按规定下达指标,方可办理。对在受奖前三年内已经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奖励的,不再实施奖励工资。
市一次性奖金铁发放数额,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情况按以下幅度自行掌握: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高于3000/人,三等功不低于500/人。
2、机关事业单位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厅(局)级以上和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经省人事厅审核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部门(系统)综合性表彰的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按鄂人〔1993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提高5%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基本工资的100%。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名义进行的各种专项性表彰(含通报性表彰)及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进行联合表彰的人员,退休时不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厅以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