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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9-01-09 08:4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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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该公告,自20091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等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