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二手车经纪人管理办法
日期:2008-04-10 10:21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宜昌市二手车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繁荣二手车市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纪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监察厅《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意见》精神,结合宜昌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定义)
经纪人是从事经纪业的主体,是指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撮合交易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二手车经纪人(机构)是指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辆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中介活动的中间商人(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宜昌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中介活动的个人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纪活动准则)
二手车经纪人或机构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五条(经纪业务范围)
二手车经纪人(机构)可以从事与二手车相关联的上牌、转籍、过户、年审、保险、代购代销等经纪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登记备案)
二手车经纪人和机构应当进驻二手车市场,实行归行入市,集中管理,并由二手车市场提交相关材料,向工商、公安等综合职能部门申请备案成登记注册,否则,工商公安部门不予发证。
第七条(异动或变更)
经纪人在挂靠市场之间异动,首先由经纪人向接收市场提出申请,由接收市场出具接收证明后,原挂靠市场办理相关档案交接手续,接收市场负责办理换证手续。
经纪人自动放弃本职业,由挂靠市场负责收回相关证照,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个人申请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三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作为担保(由二手车市场具体确定)。
第九条 (机构申请的条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 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规范
第十条 (从业条件)
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必须具有经工商部门核发的《经纪执业证》,然后由挂靠二手车市场向工商、公安、商务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二手车代理证》,两证齐全,方可从业。
第十一条(业务流程)
二手车经纪人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首先应当挂靠二手车市场,以二手车市场名义从事中介业务,与当事人签订中介合同,并由二手车市场进行审验,加盖市场印章,按合同约定条款逐一履行合同,车管所经审验经纪人双证及与挂靠市场一致的合同文本、印章、发票相符后受理相关业务。否则,车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活动规范)
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活动应遵守挂靠市场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签定承诺书(附后),其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遵循原则)
二手车经纪人的监督管理遵循“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保证质量,控制总量,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管理方式)
二手车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业主负责,集中管理,统一由二手车市场向工商部门申报,横向监管一致,工商车管等职能部门口径一致,纵向业绩跟踪,经纪人登记造册,按季上报业务情况,资格管理与动态考核相统一。根据经纪人的业绩状况,综合素质进行年审,确定是否验证换证
第十五条 处罚规定
经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背经纪人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挂靠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讹诈欺骗客户,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宜昌公共形象,一经发现,应视情节轻重,由相关管理部门采取黄牌警告、待岗学习、收回相关证照,取缔其经营资格,直至列入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本职业。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
宜昌市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二手车经纪人的中介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宜昌市二手车市场协助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宜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