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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三十问》节选三

日期:2007-08-17 08:4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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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怎样区别商业贿赂的回扣与正常经营活动的折扣和佣金?
  商业贿赂的回扣与正常经营活动的折扣、佣金区别在于:折扣、佣金是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的,这些折扣、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折扣、佣金属于合法行为。
  而回扣是指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属于违法行为。
  二十、怎样界定贿赂行为与贿赂罪?
  贿赂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有六个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贿赂行为与贿赂罪的区别在于: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贿赂罪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受贿行为与受贿罪的界定在于数额及情节。根据《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受贿行为和受贿罪的数额界定为5000元。情节轻重也是界定的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适用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否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行贿行为与行贿罪的界定也是在于数额及情节。根据《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行贿行为与行贿罪的数额界定为10000元,情节轻重也予以考虑。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适用刑法行贿罪的规定。否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二十六、自查自纠工作到什么时候结束?
  商务部所属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商务部所属各商会、协会、学会组织会员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总结的规定时间为 2007年2月15日前。
  二十九、怎样加强反商业贿赂教育?
  加强反商业贿赂教育,一方面要坚决摈弃“商业贿赂是润滑剂”等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政策,引导商务系统广大干部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提高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氛围。
  要大力开展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建设,在商务系统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创建和谐的商务环境。
  三十、治理商业贿赂为什么强调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商业贿赂是寄生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病菌”,这种“病菌”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就是阴暗、隐蔽的环境,它见不得阳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将行政权力的运行放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使商业贿赂没有合适的生存环境,各种违法乱纪的事情难以藏身。
  商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作用,把政务公开作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抓紧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