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四)

日期:2007-10-12 10:5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四)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三)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的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二)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三)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纠正的。 
 
   第一百零五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或者为对方担保贷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骗的;
 
   (三)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对方索赔或者退货的;  
 
   (五)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一百零七条 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轻的,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具有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致使检举人、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执纪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压制或者无故扣押,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以及其他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经过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以种种借口不予纠正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