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主评议行风单位授牌摘牌暂行办法》
日期:2008-02-21 10:3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行风评议的全省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事(企)业单位。
第三条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实行百分制评价,即在行风评议中,通过一定程序,将自查自纠、基层评议结果、问卷调查和现场测评结果累计相加,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部门和单位为“行风评议合格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采取上下联动进行行风评议,当年获得综合评价“合格”档次的部门和单位;
2、以市、州、县为单位组织的行风评议,当年获得综合评价“合格”档次的部门和单位;
3、在当年行风评议中,被综合评价为“留观”档次,后经整改,通过严格验收达到综合评价“合格”的部门和单位。
凡在民主评议行风中获得“合格”档次的部门和单位,均可授予“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并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的重要评比条件之一。
第六条 “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颁发,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并报同级纠风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对“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不正之风严重反弹和发生行风建设方面严重问题的,应摘去“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摘去“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1、行风评议后,放松行风建设,不正之风严重反弹的部门和单位;
2、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系统行风抓得不力,市州管辖范围内有30%县、市,在“回头看”活动或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省管辖范围内有20%市、州,在“回头看”活动或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
3、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上级党委政府和纠风领导小组1次通报批评,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和单位;
4、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行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所在部门和单位;
5、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摘取,报同级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纠风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 凡被摘掉“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部门和单位,在未进行重新评议,授予“合格单位”之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已经评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的,在此期间,应取消“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称号。
第十一条 凡被摘掉“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在3年内进行重新评议,综合评价达到“合格”档次的,可重新授予“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民主评议行风是扩大基层民主,加强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改进政府、行业作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为客观、公平、公正反映被评部门和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巩固行评成果,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使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25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行风评议的全省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事(企)业单位。
第三条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实行百分制评价,即在行风评议中,通过一定程序,将自查自纠、基层评议结果、问卷调查和现场测评结果累计相加,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部门和单位为“行风评议合格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采取上下联动进行行风评议,当年获得综合评价“合格”档次的部门和单位;
2、以市、州、县为单位组织的行风评议,当年获得综合评价“合格”档次的部门和单位;
3、在当年行风评议中,被综合评价为“留观”档次,后经整改,通过严格验收达到综合评价“合格”的部门和单位。
凡在民主评议行风中获得“合格”档次的部门和单位,均可授予“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并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的重要评比条件之一。
第六条 “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颁发,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纠风办组织,并报同级纠风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对“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不正之风严重反弹和发生行风建设方面严重问题的,应摘去“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摘去“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1、行风评议后,放松行风建设,不正之风严重反弹的部门和单位;
2、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系统行风抓得不力,市州管辖范围内有30%县、市,在“回头看”活动或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省管辖范围内有20%市、州,在“回头看”活动或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
3、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上级党委政府和纠风领导小组1次通报批评,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和单位;
4、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行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所在部门和单位;
5、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摘取,报同级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纠风办负责实施。
第十条 凡被摘掉“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部门和单位,在未进行重新评议,授予“合格单位”之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已经评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的,在此期间,应取消“文明单位”和“文明系统”称号。
第十一条 凡被摘掉“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在3年内进行重新评议,综合评价达到“合格”档次的,可重新授予“行风评议合格单位”匾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