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投诉办理及责任考核意见
日期:2008-05-19 09:0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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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投诉的受理
1、“政风行风热线”举报投诉电话,设在省纠风办和省广播电视总台经济广播,省纠风办、省广播电视总台经济广播和各上线部门、单位要分工一名领导具体主抓。
2、省纠风办、省广播电视总台经济广播和上线部门、单位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和来信来访,都必须设专门登记簿,认真登记,准确记载,妥善保管,严禁隐瞒、遗漏举报投诉的问题。
3、对接到的举报投诉问题实行分类管理,不得推诿扯皮,不得积压。对反映问题情节较轻的,一般以转办的方式办理;对反映问题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由省纠风办直接办理。上线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办公室、监察室和各业务处室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运转协调。
4、“政风行风热线”举报投诉受理人员要尊重举报投诉人的权利,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向他人泄漏应予保密的投诉举报内容。
5、对不属于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举报投诉,由省纠风办转相关部门。
二、举报投诉的处理
1、上线单位接到有关行业作风的举报投诉问题后,要认真受理,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答复解决,当场不能答复解决的要指派专人限期答复解决,确属无法答复解决的,要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待条件成熟后解决。
2、上线单位必须就受理群众有关行风举报投诉问题的答复处理时限进行公开承诺,一般性问题的回复不超过七天,重要问题回复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上线单位就答复和处理的有关行风举报投诉问题,以《湖北省“政风行风热线”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反馈卡》形式向省纠风办和“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组反馈。经省纠风办领导审批,同意了结的,予以了结;不同意了结的,按领导批示进行办理。
4、举报投诉人若对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必须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答复申请人。
三、举报投诉结果的反馈
1、凡实名举报投诉的问题,由受理单位和部门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及时听取意见、建议,并请问题反映人对反馈结果的满意度作出评价。“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组对部分问题反映人的满意度作回访。
2、由新闻单位跟踪督促受理的举报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要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向社会公布。
3、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的举报投诉问题,由省纠风办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4、由省纠风办统一组织协调,对群众举报投诉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采取“先曝光问题,后公布结果”的办法,推动整改,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举报投诉问题的责任考核
1、把“政风行风热线”的开展情况纳入湖北省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组成内容。占政风行风评议总分的20%。其考核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各单位按时上线的情况;“一把手”上线率;现场答复问题群众满意率(每年组织测评);投诉件、举报件办结率;投诉件、举报件办理群众满意率;重要投诉件、举报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机制、领导机制、内部运行机制。
2、把“政风行风热线”的开展情况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据湖北省纠风办信息摘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