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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章程

日期:2007-12-23 17:1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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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湖北国际商会是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商会,是由湖北省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省性涉外民间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湖北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促进湖北各类企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在货物、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流,加强相互了解,发展友好合作,繁荣国际经济贸易。
    第三条 湖北国际商会依照《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同国外相应的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 湖北国际商会在湖北省各地州市县设立地州市县国际商会,在全省各行业设立行业国际商会。
   第五条 湖北国际商会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代表处及与业务有湖北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武汉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湖北国际商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
    (二)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贸易信息和咨询;
    (三)开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地区的经贸、技术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湖北省经济、贸易、技术、法律等代表团出国进行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活动;
    (四)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及有关活动,负责同中国国际商会相应的各国和地区工商团体驻湖北机构的联络工作;
    (五)组织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工作;
    (六)安排、接待、协调各国和地区来湖北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展览会,主办外国来湖北的专业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省内有关方面接待来湖北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七)联系、组织湖北与国外的技术交流,负责国外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陈列和展览;
    (八)代理中外双方的商标、专利在国内外的注册、续展、转让等业务;
    (九)担任代理人参与各种涉外经贸案件的咨询、调解、诉讼、仲裁活动;
    (十)办理涉外经济贸易文件和单证的出证认证工作。包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对外贸易单据,办理涉外经贸文件证明,代办申请领事认证;
    (十一)为到国外从事临时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团体和个人出具便利货物,临时进出口的通关单证册(ATA单证册),对其提供担保;
    (十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使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十三)沟通各类涉外经贸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十四)同各国和地区商会、工商会及有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合作协议;  
(十五)指导湖北省地州市县国际商会和行业国际商会的工作;
    (十六)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
(十七)承办湖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湖北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湖北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二)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以申请加入湖北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三)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请加入湖北国际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自由。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可要求湖北国际商会协调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
   (三)可要求湖北国际商会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四)向湖北国际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湖北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
   (五)优先得湖北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参加湖北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湖北国际商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湖北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当选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会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湖北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经过半数会员代表出席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湖北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湖北国际商会章程;
    (三)选举湖北国际商会理事会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决议应经过半数理事出席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湖北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湖北国际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五)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六)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审查和批准会员入会和取消会员资格;
    (八)组织召开定期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常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经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地州市县国际商会和行业国际商会的工作;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湖北国际商会设名誉会长、特邀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湖北贸促会会长任湖北国际商会会长,湖北贸促会副会长任湖北国际商会副会长,湖北贸促会秘书长任湖北国际商会秘书长;另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些企业效益好、有影响的会员单位负责人任兼职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湖北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湖北国际商会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 湖北国际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北贸促会会务部,负责湖北国际商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湖北国际商会依法获得财产,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 湖北国际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湖北国际商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湖北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湖北省地州市县国际商会和行业国际商会
    第二十八条 湖北各地州市县和行业在有一定会员的基础上,依本章程建立地区性或行业性的国际商会。
    第二十九条 地州市县国际商会和行业国际商会均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可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协议等文件。
    第三十条 地州市县国际商会和行业国际商会的财务独立,依法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经湖北国际商会理事会批准,湖北国际商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湖北省国际经济贸易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湖北国际商会荣誉会员”称号;聘请一批海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湖北国际商会荣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湖北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终止需经超过半数出席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国际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