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7-08-14 15:4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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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民政[2006]75号
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葛洲坝集团: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发[2006]64号)关于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当调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好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金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各地提高保障标准后,通过重新核实家庭收入所确定的月人平补助水平,在2005年基础上每人每月一般应提高15元以上“的要求,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6元调整至18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是国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地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适当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下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55号)明确规定,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按人月平12元给予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月平4元负担,考虑到目前各地预算执行情况,今年7—12月提标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从2007年起,各区人民政府要将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提标补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标准调整后,各区要在重新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对原有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没有达到180元的,按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差额补助。对符合新标准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时纳入,应保尽保,同时,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