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发放的规定
日期:2007-08-24 09:2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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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
死亡后丧葬费发放的政策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发放问题,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和宜市人[1997]90号文件有明确规定。
一、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
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病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三、宜市人[1997]90号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8号《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