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劳社函[2005]40号文件
日期:2007-11-02 11:1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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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劳社函[2005]40号
关于贯彻《宜昌市市直及城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统筹单位:
为贯彻执行《宜昌市市直及城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5]28号),进一步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医疗费统筹的申报工作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负责,无用人单位的归口市民政局负责。
二、为保证《宜昌市残疾军人医疗证》(以下简称医闻证)迅速发放到位,申报资料须按下列要求填写:
1、所填项目必须详实准确,不漏填;
2、收取残疾军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登记照片两张,一张粘贴在《宜昌市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单位申报表》上,另一张粘贴在《医疗证》上;
3、《宜昌市残疾军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填写后需经市民政局盖章确认;
4、残疾军人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由残疾军人或亲属自主选择2—3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为门诊就医点(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只允许一次),但须填写《宜昌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
5、5月31日前必须将所有申报资料报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处);
6、常住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有关资料不能按时收齐的,可先填表,待有关资料交齐后再办证。其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必须填写《宜昌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异地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可待各单位将残疾军人具体住址等相关资料报齐后再确定;
7、本办法实施前已破产倒闭、依法清算而注销企业的残疾军人由市民下局提出名单,并负责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参加医疗统筹申报工作;
8、6月1日至20日为各统筹单位到市医保处办理《医疗证》时间。
三、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今年下半年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金将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征收。凡残疾军人因病住院在6月30日未能出院的,将医疗费用从7月1日始进行结转。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2006年以后的医疗费用统筹金按宜劳社发[2005]28号文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残疾军人持《医疗证》定点就医。如要变更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需重新填写《宜昌市残疾军人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由单位报市医保处批准后,方能在所选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残疾军人在门诊、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垫付后,每月25日至30日带病历、复式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证、医疗发票原件等资料到市医保处登记审核。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5月24日印发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宜昌市中心医院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宜昌市中医院
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峡大学仁和医院
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
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峡坝区急救中心
宜昌市优抚医院
宜昌长航医院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宜昌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宜昌市城区血吸虫病防治所
宜昌市伍家医院
宜昌市桃花岭医院
宜昌市窑湾卫生院
宜昌市怡康医院
宜昌市万寿医院
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西坝门诊部
中心医院点军分院
夷陵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