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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优抚医疗政策出台

日期:2007-11-02 16:1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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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优抚医疗政策出台
    
    据2006年12月5日《三峡商报》报道: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将得到极大的改善,除进一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外,从2007年1月开始,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开始由政府安排专门预算给予定额补助。
    据了解未参加地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的中省驻宜单位,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疾病医疗费用,从2007年1月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门预算给予定额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残疾等级、困难程度、当地群众医疗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七级每人每年500元,八级每人每年400元,九级每人每年300元,十级每人每年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