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项目
日期:2007-11-05 08:1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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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项目
根据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编印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指南》中规定,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项目有如下:
(1)未列入《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未列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戒烟、食疗、性病、戒毒等。
(3)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
(8)女职工生育所需的医疗费用,凡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9)参保人员因打架、斗欧、自杀、自残、酗酒抢救以及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