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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转诊治病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7-11-05 08:1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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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转诊治病的有关规定
 
    根据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编印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指南》中规定:
参保人员患有疑难疾病,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确定无法诊治的,由该医院诊治医生开具《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查表》,经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市医保处批准后方可转诊,因病情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在7日内补办。
    未经批准转诊或虽经批准转诊,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诊时间不得超过30日,若病情特殊,诊治时间超过30日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终结时,凭转外就医审批手续、本人医疗保险证、住院病历(包括病史、检查、治疗、用药等记载)、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单据、医疗费用清单,到市医保处审核结算。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个人自费药、自费检查费、自费床位费等有关规定办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