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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断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保?

日期:2007-11-05 09:0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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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断人员和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医保?
    2006年8月23日《三峡商报》登载了《企业买断人员如何补办医保》,记者就企业买断职工如何补办医保问题咨询了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我市于2004年4月10日出台了《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1)2002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2)2004年5月1日以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6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3)逾期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从2002年7月1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如2003年从单位买断而至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就应从2002年7月1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可按以下几种方式缴费:(1)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费,可享受住院统筹和个人账户;(2)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缴费,只可享受住院统筹,但不划分个人账户;(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允许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上述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在打印缴费单据时需出示《宜昌市失业职工保险金发放证》;(4)年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低保存折和户口簿),可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只享受住院统筹,不划分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月份以实际缴费月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