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发[2001]10号
日期:2007-11-13 15:4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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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
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大型企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单位,省直各产业(厅局、行办)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照顾,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老有所养,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见附件一)。现将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条件和范围
(一)条件: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范围:
1、受国务院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受湖北省人民政府表彰,获得“湖北省劳动模范”、“湖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3、受国务院各部委表彰,并由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承办,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4、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5、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二、荣誉津贴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二)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三、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如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四、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一律不再实行荣誉津贴。
五、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享受范围,不得扩大和相互攀比。
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资格由同级县以上地方工会审定。
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记要(1)》; 略
2、《关于享受荣誉津贴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具体范围》。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OO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二
关于享受荣誉津贴
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具体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全国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单位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到表彰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湖北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武汉市第一届劳动模范代表大会、1953年武汉市第二届劳动模范代表大会、1956年湖北省第一届工农业劳动模范代表大会、1956年湖北省财贸系统先进工作者大会、1957年湖北省工业、基建、交通运输系统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1959年湖北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1960年湖北省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1964年湖北省财贸系统第三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1975年湖北省工业学大庆会议、1976年湖北省工业学大庆会议、1977年湖北省工业学大庆会议、1978年湖北省工业学大庆会议、1978年湖北省科学大会、1980年湖北省表彰的财贸战线劳动模范、1983年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代表大会、1987年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命名授奖大会、1988年全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湖北省劳动模范授奖大会、1989年湖北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1990年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表彰会议、1991年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表彰会议、1992年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表彰会议、1993年湖北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劳动模范大会、1994年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1996年湖北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劳动模范大会、1998年湖北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劳动模范大会、2000年湖北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劳动模范大会并受到表彰的人员。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及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1989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由各相应全国产业工会承办,在综合性系统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工经发[2001]3号文件)精神,曾在军队获得荣誉称号并在地方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相应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荣誉津贴: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