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保政策解读
日期:2007-11-15 11:2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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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最低
生活保障对象医保政策解读
一、保险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均纳入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范围。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二、低保对象如何申请参保
低保对象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当于9月底前持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由社区负责填制《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为参保人员申办参保手续。低保对象参保免交有关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
三、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每年9月底前登记认可的低保对象可以享受下一个结算年度(结算年度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 30日)的医疗保险待遇。低保对象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参保低保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的低保对象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元,由民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给低保对象。
参保低保对象住院报销办法。参保的低保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住院时,除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政策外,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余医疗费用,在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下列办法予以报销:首次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第2次住院减半,从第3次起不设起付线。由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55%的比例报销,转院医疗费按40%的比例报销。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大病门诊实行病种、费用定额管理。病种为: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尿毒症期、帕金森氏综合症、严重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费用按定额标准的50%报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转院规定。因惠民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确需转其他医院诊疗的低保对象,由主治医生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同意,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备案,可转到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中医院、市优抚医院(仅限精神病人)诊疗。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就医的费用自负。
五、报销药品按《宜昌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大病门诊管理办法》执行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应当严格执行《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宜昌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大病门诊管理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紧急抢救用药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报销比例为40%。使用乙类药品须经主治医生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
六、低保对象医保统筹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的低保对象的住院、一般门诊和大病门诊费用。支付金额按结算年度核算。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七、违反规定者取消参保资格
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反行为的,取消本人的参保资格,追缴已经报销补助的全部费用。
注:此政策解读摘自2007年11月12日《三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