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受到加重处罚
日期:2007-12-25 10:5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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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将受到加重处罚
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
这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另外,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还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险号码。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