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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已出台

日期:2008-02-22 14:3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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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
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已出台
 
    据有关消息:国家人事部近日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而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办法,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即:机关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报酬=[本人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261天]×300%(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报酬=[本人全年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61天]×300%(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中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办法明确表示,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该《办法》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