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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新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08-03-03 10:1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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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新标准从31日起执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新标准,由原来每月1600元提高到现在每月2000元,是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新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在税前扣除;今年3月份前后所取得的收入若有跨月,应按收入实际发生额(实际取得)当月的起征标准执行;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月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月收入-(“三费一金”+工资、薪金所得应减费用标准2000元)]×相对应的税率-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个税情况计算表
序号
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情况要求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元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元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元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元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元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元
    以上《月应纳个税情况计算表》,是根据2008年2月29日《三峡晚报》刊载的《个税究竟如何扣除》文章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