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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日期:2009-02-11 14:3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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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死亡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据宜昌市劳动局对网友提问的回复:参加我市养老保险人员,其退休后死亡的,并符合火化安葬条件的均可以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但其享受的标准分为两种:
     一种为原普通企业退休的人员,其丧葬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为标准;抚恤金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为标准。
    另一种为原乡镇企业参保的退休职工和被征地农民中的一类人员,这部分人员死亡之后的丧抚金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区26家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会议记要》([2004]64号文)执行,其标准是一次性抚恤费400元。但是,从2008年底,我市提高了这部分人员的死亡待遇,按照宜劳社发[2008]75号文规定的标准为: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不再享受死亡后的其他待遇。
 
    注:此资料摘自2009年2月11日《三峡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