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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普通医疗门诊费从明年起可按比例报销

日期:2009-08-07 11:0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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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普通医疗
门诊费从明年起可按比例报销
    
     据2009年8月7日《三峡日报》报道,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看普通门诊的费用负担,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看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这意味着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医疗上将得到实惠。
门诊医疗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约定式服务
  该办法规定,宜昌市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管理,门诊医疗实行约定式服务。凡参加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和定点卫生服务站内就近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约定机构),并填写相关签约单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50元至400元间的门诊费统筹基金可报销40%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到约定机构就医。其费用按一个结算年度计算,累计金额在50元至400元之间的门诊统筹基金将报销40%。超过400元的部分将由个人支付。患者就诊时只需按计算机打印的结算单交纳个人自费部分,其余部分由约定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另外,参保居民在约定机构门诊就医,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采用集体议价的方式确定,居民门诊统筹按照议价确定后的价格执行。
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个人垫付然后再报销
  参保居民就医时,因约定机构条件有限并经约定机构批准转往市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其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参保人员未经约定机构批准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在非约定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
     该办法明确,办理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参保人员,其享受大病门诊治疗病种待遇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时,如有门诊统筹基金支出的,住院统筹基金予以补差,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额度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15%,其中90%用于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包干使用的医疗费用,10%作为风险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