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宜昌城区医保二次补助可凭发票复印件申报
日期:2011-02-14 15:4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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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宜昌城区医保
二次补助可凭发票复印件申报
今年是城区医保二次补助实施的首年,到底哪些人可享受?如何办理申请手续?原始发票丢了怎么办?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城区医保二次补助具体细则进行了解读。
一、城区医疗保险二次补助什么时间申报?
答:每年1月至二月为申报上年度二次补助的时间,逾期不再申报。
二、个人申请程序如何?
答:(一)个人申请。凡是2010年全年住院医疗费和慢性病(大病门诊)医疗费符合医保政策的自付费用,职工累计超过9666.5元、居民累计超过7029元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上年度所有住院及慢性病(大病门诊)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本地开户存折账户等相关资料,由单位或社区将相关资料收齐汇总后一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审核。每年3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社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二次补助范围的对象建立相应档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三)公示。每年4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参保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
(四)支付。公示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上年度补助费用拨付至参保人员提供的存折账户。
三、原始发票丢失该如何办理?
答: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待遇不受影响,将政府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又防范医保基金结算支付风险,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对2010年度原始发票已丢失的参保人员,凡在医疗保险系统能查询到住院、慢性病(大病门诊)结算记录的,可采用医院盖章的结算明细单或发票复印件申报2010年度二次补助。采用此项举措是考虑到当年政策出台较晚,参保人员不知道要保留发票原件且医疗保险系统中有真实数据记录。系统中无结算记录的不适用此项措施。
四、2011年度以后申报应注意什么?
答:从2011年度后申报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不再使用结算明细单或发票复印件作依据。为此,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从2011年起参保人员就医后请妥善保存发票原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等相关资料,以免影响2011年度以后的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待遇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