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日期:2012-01-11 16:4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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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据2012年1月10日《三峡商报》消息: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上调本月将发放到位。
凡2011年12月及以后月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均属本次调标的对象。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后的各地具体标准为:宜昌市城区、夷陵区、宜都、当阳、枝江失业保险金630元/人/月;五峰、长阳、秭归、兴山、远安525元/人/月。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时间为: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2011年12月已按原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与调标后的差额部分,于2012年1月随当月应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一并补发到位。从2012年1月15日开始,市城区对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统一按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记录”。同时,2011年12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期满的人员,调标后的差额部分于2012年1月份补发到原失业保险金账户。符合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条件的失业人员,原失业保险金账户已注销的,应及时与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取得联系。
另外,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文件同步调整。从2011年12月开始,在达到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时,按照提高标准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物价上涨指数计算各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