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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对酒类商品销售作出具体规定

日期:2009-08-17 15:24来源:湖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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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阅览室和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饮酒。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负责烟草、酒类专卖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