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日期:2010-09-21 09:2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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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 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方案,湖北省为推广实施省、市、区之一。湖北省推广实施时间暂定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推广实施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品种范围:电视机、电脑、空调、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补贴品种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第六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湖北省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第七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在坚持“两个一致 ”的前提下,可以“五类互换”:
“两个一致”:一是主体一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需一致;二是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一致。
“五类互换”: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
第八条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省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产品,可在“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第九条 家电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十条 运费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的,根据其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核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家电回收企业和家电销售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结合我省城市分布和环境容量,从我省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所属回收、销售网点,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旧家电。
第十三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
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时应根据旧家电种类、规格,按照不低于《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收购指导价格》标准给予购买人旧家电回收价款,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详见附件2),回收企业填写凭证时所有栏目必须全部按要求填写,内容齐全,不得遗漏。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回收、销售双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必须在回收旧家电的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全部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内容齐全、不得遗漏。
第十五条 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
第十六条 购买人选择销售企业,可凭购买人交旧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禁止他人代办),销售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对购买人信息与回收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销售企业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成交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填写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品牌和型号,加盖企业自行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条形章,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3)。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向委托单位开具发票,并加盖企业自行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条形章。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购买人,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即销售企业按照新家电成交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补贴的领取不影响购买人应享受的各种促销优惠,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对不符合条件的购买人,销售企业应立即告知购买人不能享受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按成交价格收取货款。
第十八条 销售企业要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将所有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内容齐全、不得遗漏。
第十九条 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必须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交售时由回收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附销售清单);销售清单上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不得汇总填列。拆解处理企业收到回收企业交售的产品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不得遗漏。
第二十一条 回收企业根据旧家电实际交售数量,凭以旧换新凭证、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4),由拆解处理企业指导填写)提出补贴申请,由拆解处理企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与回收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
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不能享受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第二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5)等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专业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家电销售企业、经营家电的综合性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专业回收企业、有回收网络的专业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应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近三年内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信誉好;
5、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能力;
6、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招标确定回收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对所属各回收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非指定的回收企业及网点不得从事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应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省商务厅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仓储场地、上门收购及运输能力等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中标回收企业在本区域内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网点)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健全规范财务核算制度的证明材料;
6、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加强网点的回收服务管理。回收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由回收企业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指南等;设立服务热线,完善上门收购。
第三十条 回收企业及网点必须建立回收台帐,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旧家电回收情况统计汇总后,按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要求,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回收企业应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家电销售企业、经营家电的综合性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均可参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3、销售网络健全,连锁企业应在县及主要乡镇拥有销售网点;
4、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5、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体系;
6、近三年内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7、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8、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9、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招标确定销售企业。
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应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承诺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非指定的销售企业及网点不得从事以旧换新新家电销售工作。
第三十七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申报备案的销售网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有健全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
3、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等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中标销售企业在本区域内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7、网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帐号。
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应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销售企业要加强网点的销售服务管理。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由销售企业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指南等;设立服务热线,完善物流配送,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十条 销售企业和网点必须建立销售台帐,对销售新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新家电销售情况统计汇总后,按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要求,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策实施期间,我省将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筛选、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拆解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筛选、确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电视机、电脑、空调、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等所有产品。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情况。
6、近三年内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批筛选、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第四十五条 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家电以旧换新指定拆解处理企业”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指南等。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承诺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鼓励拆解处理企业加强与中标回收企业网点的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网络,确保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任务的落实。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报省政府取消其以旧换新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的拆解和贮存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只设一个进、出口。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拆解区域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低于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布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十条 省环保厅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栏,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公布该企业接受当地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执行环保法规的检查结果。
第七章 凭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国家统一标准印制。省商务厅指定专人,建立台账,负责《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一式四联,由中标回收企业到省商务厅领取。其中:第一联(回收联),由中标回收企业所属网点保存;第二联(拆解联),由回收网点交拆解处理企业办理结算;第三联(销售联),由购买人到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网点购买新家电;第四联(存根联),作为回收企业换领凭证的凭据。
第五十三条 按“交旧领新”原则,回收企业直接在省商务厅领取《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回收企业再次领取新凭证时,必须交回已使用完的凭证存根(含已作废凭证)。
回收企业负责所属回收网点的凭证分发、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回收凭证领用台账,详细记录每本回收凭证的领取、使用、报废及交回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倒卖、转让《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杜绝骗取财政补贴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五十五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中标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中标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中标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中标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五十七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原件;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4、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复印件;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审核无误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在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上由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办公室公章),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五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六十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六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审核后退企业保存):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一联);
4、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每半个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审核无误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由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经办人在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上签字确认、加盖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办公室公章),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六十三条 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每半个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整理、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所在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审核无误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在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上由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办公室公章),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六十四条 拆解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审核后退企业保存):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汇总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的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6、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第六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六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九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六十七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六十八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六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及时落实地方负担部分的补贴资金;按照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支出超过上级拨款,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七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环保厅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章 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十一条 省政府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和发布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充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及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当地必要的工作经费。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省环保厅负责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
省国税局负责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发票的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市场监管,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以旧充新的商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以及其它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家电以旧换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工商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各级质监部门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12365质量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对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七十三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部门联系会议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促进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十四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商务、环保部门,在回收、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完成、拆解处理企业确定后,及时将各备案网点及拆解处理企业基本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将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保证金、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七十六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企业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1、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对中标回收、销售企业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户数的20%。抽查内容包括补贴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使用管理情况、销售企业以旧换新家电产品销售的真实性、回收企业旧家电产品的流向等,并建立检查记录。
2、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对拆解企业要定期核查,监控企业产品进、出库记录及生产情况,核实代垫运费及拆解补贴的真实性,并建立检查记录。
3、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核查制度,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及时核查处理;通过电话随访、上门核实等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兑付补贴户数的20%,抽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
4、市州商务、财政、环保主管部门每月要对所辖县(市、区)级商务、财政、环保部门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及日常监督检查档案记录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予以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同时上报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
第七十七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没收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向社会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倒卖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七十八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在销售价格上,或者享受优惠政策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倒卖、涂改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7、把关审核不严,出现“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重复补贴行为的;
8、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七十九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八十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没收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对回收企业的处罚决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公布;对回收企业网点的处罚,由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并公布;处罚决定在一周内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约定的时间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台帐,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填写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对交售旧家电弄虚作假,造成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编码等信息混乱,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屡禁不止的;
6、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八十一条 拆解企业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如有以下行为,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采取没收保证金、暂停直至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等措施。
1、两次以上(含)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八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5、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