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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调

日期:2009-10-12 09:1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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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调
    国家从2009年10月1日起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显示,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173亿元,惠及620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此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6080
因公
25250
因病
24430
二级
因战
23600
 
因公
22360
 
因病
21530
三级
因战
20700
 
因公
19460
 
因病
18220
四级
因战
16970
 
因公
15320
 
因病
14080
五级
因战
13250
 
因公
11590
 
因病
10760
六级
因战
10350
 
因公
9800
 
因病
8280
七级
因战
7870
 
因公
7040
八级
因战
4970
 
因公
4550
九级
因战
4140
 
因公
3310
十级
因战
2900
 
因公
248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940
7110
6690
农村
4760
4550
435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8080
18080
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