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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跨省转移

日期:2010-02-09 15:3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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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缴交的
养老保险费可以跨省转移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办法》中规定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时,个人部分的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只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其他所有后台工作均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
 《办法》规定: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足规定条件,也可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还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情况;如果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办法》中规定必须在缴费达到10年的地区办理。具体是:当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就可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果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果在各地参保都有不满10年,就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