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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出台

日期:2013-01-30 10:3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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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出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今年4月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主要政策精神如下:
    (一)享受对象:保障对象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
    (二)报销政策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大病保险筹资:2013年度各市(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性筹资标准为25元/人,所需资金实行市(州)级统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即无需个人掏钱)。
    (四)大病保险病种规定:不受病种限制。
    (五)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
    (六)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高额合规个人负担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城乡参保(合)人员患病发生大额费用后,可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剩余需要患者自付部分超过8000元(2013年度)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再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超出部分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合规医疗费用”,即实际发生、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合理的医药费用。
    (七)大病保险的结算方式:由于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来承办,为进一步简化报销手续,使参保(合)群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大病保险政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将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同时还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