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正林瓜子一把手争夺战引发行政诉讼 甘肃省商务厅一审败诉

日期:2011-04-06 11:2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0)兰法行初字第6号
    原告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正林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郭耀鹏,正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昱君、包继鸿,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商务厅(简称:商务厅),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商务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策,商务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林公司诉被告商务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正林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昱君;被告商务厅委托代理人刘策、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林公司诉称:1991年,依托郭耀鹏在台湾的家族企业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林垦在台湾的企业台湾农垦贸易有限公司,经投资人林垦、郭耀鹏、孙积伟、陈昭蓉、褚惠玉、石碧真、林准、林卉君、简丽明等9人协商,决定在甘肃省兰州市投资成立正林公司,委托林垦办理正林公司设立事宜并担任正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正林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之后,郭耀鹏等人一直以正林公司股东的身份履行其出资义务,参加历年董事会、股东会,并分取红利。但林垦利用其正林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正林公司的投资人登记为其一人,并未将公司其他投资人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登记备案。根据相关资料,在此期间正林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现正林公司有7位投资人,均为台商,分别为:林垦32.5%,郭耀鹏22.5%、孙积伟10%、陈昭蓉10%、褚惠玉10%、石壁真10%、林卉君5%。2009年5月,正林公司向商务厅递交了《关于对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投资人登记备案的报告》,一直未获书面答复。2009年9月,正林公司再次向商务厅递交了《关于对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投资人登记备案的再次申请报告》,但商务厅仍未就正林公司的申请做出任何书面决定。故此,为保护正林公司全部投资外商的合法利益,依法确立其股东地位。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商务厅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即责令对正林公司的全部投资人依法审批登记,并核发相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共他合理诉讼支出。
    被告商务厅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八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要求确认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适格的原告应当是“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非该外商投资企业。本案中正林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几名股东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并核发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2、依据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件;(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但正林公司报送的文件中缺少上述第 (四)项和第(六)项文件。商务厅多次口头要求正林公司补正上述缺少的文件,但至今正林公司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所必须的文件。据此,商务厅依照法律规定尚未受理正林公司的变更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和受理、审查与决定两个阶段。正林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全部必须资料、商务厅未受理的前提下,正林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批准其申请,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故正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正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5日,甘肃省工商局核准登记了台商独资企业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林垦出任正林公司董事长。2007年8月13日,林垦向郭耀鹏等股东发出了参加于2007年8月22日-24日在兰州召开的正林公司股东会议的邀请函。之后的2008年11月11日,郭耀鹏出任正林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21日,正林公司以【2009】兰正字第019号函,向商务厅提出了《关于对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投资人登记备案的报告》,称:“根据相关资料,我公司由9名台商投资成立,因故当初在贵厅登记备案的投资人仅为林垦一人。期间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现公司有7位投资人,分别为:林垦32.5%,郭耀鹏22.5%、孙积伟10%、陈昭蓉10%、褚惠玉10%、石壁真10%、林卉君5%。为规范公司股权结构,保护公司各实际投资人的利益,特将公司实际投资人及持股份额呈报贵厅登记备案”,商务厅没有给予书面答复。2009年9月10日,正林公司再次向商务厅递交了【2009】兰正字第031号《关于对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投资人登记备案的再次申请报告》,请求“贵厅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将我公司公司实际投资人及持股份额登记备案并换发相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厅仍未给予书面答复。为此,正林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厅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即责令其对正林公司的全部投资人依法审批登记并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诉讼支出。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商务厅作为主管国内外贸易、对外开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管理外商投资的政府管理部门,其有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等职责。本案中,正林公司向商务厅提出对现有的股东进行登记并核发相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是其法定职责所在,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规定进行,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而且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而不能以拖延履行、不履行或口头答复的形式不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对于商务厅辩称的正林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正林公司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商务厅未予受理的理由。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行政不作为诉讼只是解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或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司法审查行为,其目的是启动行政程序。至于商务厅提出的正林公司原告资格不适格,应当是在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后需解决的问题;另外,商务厅提出的正林公司未提供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的主张,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抗辩理由。故商务厅的辩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正林公司所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商务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正林公司申请商务厅履行全部投资人审批登记行为作出书面决定。
    正林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邮寄送达费200元由商务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