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宜昌建设实施意见
日期:2011-12-19 09:21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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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宜昌建设,根据《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民主法制完善、社会文明安定为基本目标,不断提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及信用环境,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2、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法治化。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和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各级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组织的活动和行为符合党章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党的领导方式得到有效改进,执政能力明显增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步。
——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具有宜昌特色和符合宜昌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依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规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效果得到社会公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
——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正廉洁、高效运行的司法机制。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公正司法效果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公平正义的司法权威充分彰显,法律尊严得到切实维护。
——推进依法治理、创建法治社会形成共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增强。广大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广泛增强,信用体系比较健全。自主创业、公平竞争、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的环境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明显改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湖北长江经济带和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初见成效。
——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文化法治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和制度。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确立,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
——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住房、饮水、交通、通信、电力、生态环境等方面条件大为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为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3、总体进程。法治宜昌建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前完成规划、动员、部署工作。将《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责任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层层进行目标责任分解,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各自的实施意见,启动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11—2015年,全面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任务,基本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国家机关法治化目标,基层法治建设全面开展,部分基础较好的区域法治化目标基本实现。
第三阶段,2016—2020年,不断巩固全市法治建设成果,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法治化目标全面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4、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宜昌建设的全过程。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委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其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人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时限及方式方法行使执政权力。健全科学民主的党内工作决策机制,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树立法治理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成为法治宜昌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5、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维护和保障选民、代表的选举权利。规范和完善议案提出、处理程序和建议办理工作,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建立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及其常务会议制度,建立畅通的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正确处理好人大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执法检查、执法和工作评议等形式,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对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
6、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机制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政协建议案和提案,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要强化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健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工作。
7、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基层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保障公民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建立全面合理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维权方面的作用。丰富民主形式,保障群众民主权利的有序行使。深入推进农村和社区民主法治建设,逐步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法治建设,开展“民主法治单位”的创建活动,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二)改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8、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的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各种利益主体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营造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9、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证的社会信用制度。重点加强诚信政府建设,逐步建立以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支持建立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系统;逐步建立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担保证明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系统;探索建立以数据收集、使用和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
10、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调节、服务和保障作用,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措施,重点加强对招商引资、产业转移、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深化农村改革等重点目标任务,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1、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与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加强与文化发展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长远发展。重点加强社区和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培育和完善繁荣、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依法加强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文化信息传播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法制节目、法制栏目的质量。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12、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饮水、交通、通信、电力、生态环境等关系民生问题的制度建设。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机制和环境。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执法力度。扎实推进工会维权和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建设,依法规范集体合同,促进企业建立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依法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法治化程度,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及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加强药品食品安全及计划生育等工作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保障作用,加大资源环境执法力度,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的发展,实行严格的环境评价、考核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
13、深入开展“平安宜昌”创建。全面落实“平安宜昌”建设的各项任务,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实现争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杯”的目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及侵财型犯罪,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大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完善优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大防控”格局,建立起“警民联防、部门联调、社会联创”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到全社会。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摸索具有宜昌特色的 “综治维稳中心”工作,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排查化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组织保障等机制,全面提高防激化能力和依法处置水平。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
(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切实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和效能建设,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综合管理运行体系。深化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行政审批许可流程。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5、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和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由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推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有效期制度,确保行政规范合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与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6、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坚持常态化的法制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把法制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和法律知识日常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7、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全面实行办案责任制,完善重点岗位权力分解制、案件复查制、执法违法举报通报制以及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着力增强司法救助功能,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审判、检察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司法机关工作机制的改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8、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完善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离工作机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推行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落实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法律监督,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违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问题,促进公正司法。严格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力促进民商事仲裁事业发展,引导平等主体通过公正、高效、便民的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19、规范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展律师行业。建立和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全面推行机关单位尤其是领导机关成立法律顾问组织、配备公务律师。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探索企业兼职法制副厂长(副经理)制度。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网络建设,保障对法律援助的公共财政投入,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五)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素质。
20、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普法规划,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活动。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社区居民、农民以及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社区、村委会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努力营造学校、家庭、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21、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机制、方式。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考评机制、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实行法制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考评到位。加大对法制宣传工作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发展信息网络与声像、图文等实物载体有机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传播途径。发展创新各类生动直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形式,构筑多形式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
(六)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实效。
22、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着力加强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和党内监督为一体的监督体系建设。增强监督的实效和合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23、深化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坚决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4、强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加强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和严重违法的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层级监督和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维护行政法纪,确保依法行政。强化司法监督,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加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25、完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人民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增强群众监督与评议的力度,摸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舆论监督,健全舆论监督工作制度,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责任
26、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对法治宜昌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领导体制,保障工作经费,把法治建设工作作为共性目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法治宜昌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宜昌建设的组织实施,制定总体规则、分解工作任务、考评工作绩效,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宜昌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27、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要高度重视、合力推进法治宜昌建设,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国家机关带头实施,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法治宜昌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考核办法,采用长短结合的方式,检验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成果。同时,要将法治宜昌创建考核与党委政府共性目标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结合起来,真正形成涵盖广、刚性强的评估考核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报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8、创新工作载体。扎实推进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创建工作。以法治惠民为着眼点,开展法治宜昌建设办实事活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为落脚点,开展“公正司法优秀单位”创建活动;以明确和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职权和行政程序为主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司法公正为重点,开展“合格法治县(市、区)”和“合格法治乡镇”创建活动;以提高基层工作法治化水平为目标,开展“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等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以守法用法和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等。建立信息公开平台,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法治宜昌建设网站,各协调指导小组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开设法治宜昌建设窗口,反映法治宜昌建设的动态和工作成果。通过信息的双向交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创建工作。建立执法部门新闻发布会制度,就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依法解决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建立法治宜昌建设论坛,进行创建工作的研讨与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