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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

日期:2014-02-28 08:3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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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为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根据《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建立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一)成员单位(38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和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宜昌海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相关单位(4个)

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邀请单位(2个)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检查督办优化发展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工作计划,参与研究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

(二)听取各成员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各成员单位政策措施、工作推进情况,就需要多个部门联动且带有普遍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动各成员单位之间、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通报、汇报工作情况。总结和推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和新成效。

(四)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措施。市商务局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整理和汇总,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市监察局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研究和讨论其他重要问题。

三、联席会议组织方式

(一)会议的召集。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商务局和市监察局可联合牵头召集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

(二)会议形式。实行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例会制度。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络员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县市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参加。

(三)组织机构。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具体承担相关工作。县市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一名负责人担任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联络员,根据需要列席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专题联席会议,参加联络员例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事务,跟踪督促各项工作的实施,检查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事项,起草有关文件,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一)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召开10日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

(二)全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人主持,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领导主持,联络员例会一般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各成员单位按制度规定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职责(附后)。

 

 

 

 

 

 

 

 

 

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职责

 

一、成员单位( 38 个):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做好投资管理工作,抓好项目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增强投资项目的带动效应。拟定产业政策和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增强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扶持壮大全市产业,提升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做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优化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软环境。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调、督办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企业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等工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新兴产业发展。

(三)市教育局

推动各级各类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落实外来子女入学相关政策,为经济发展提供平等教育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积极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四)市科技局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科技和科技企业发展的规章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优势转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建设。

(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贯彻落实好有关民族地区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有关民族关系和问题,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研究制定有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六)市公安局

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打击防范对策;积极做好有关重要招商引资、重大展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黑恶势力干扰、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努力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七)市国家安全局

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经济建设领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积极开展反渗透、反分裂、反颠覆、反窃密、防泄密以及反恐怖斗争,确保政治环境稳定。

(八)市监察局

受市政府委托,与市商务局共同牵头召集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并协助做好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做好全市优化经济法制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和行政效能监察。完善和落实全市优化经济法制环境工作的行政问责制度,查处监察对象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九)市民政局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推动社会组织与行政事业性单位脱钩,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

(十)市司法局

为市委、市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活动和招商引资等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职能资源,深入开展“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化解社会矛盾。

(十一)市财政局

充分运用财政支出和税收政策工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财政直接投资,保证经济发展“硬环境”建设投入。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订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重大项目用地。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全市矿产资源,优先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资源消耗的矿产开发加工项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参与并协调重大突出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优化城乡布局。

(十六)市规划局

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对规划区内其他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或按规定权限审批。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构)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管线以及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管理。加强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

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及建设、养护市场监管,保障交通畅通安全;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深入治理公路“三乱”,创建“和谐平安交通”。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规战略和规划,建立快捷、方便的交通网络。

(十八)市水利水电局

做好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全市水资源,保障全市生活、生产用水。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基本建设,确保城乡安全和农业发展。

(十九)市农业局

制定和实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发展。指导、扶植各类农业市场主体,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开展对农产品及农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壮大农业经济。

(二十)市商务局

承担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拟定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配合商务部开展反垄断工作。指导全市外贸、内贸行业发展,为全市商贸企业壮大提供政策支持与公共服务。加强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二十一)市文化局

拟定全市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培育文化行业市场主体。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遏制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推进文化市场诚信建设。

(二十二)市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做好全市卫生工作,开展卫生规划制定、疾病防控、卫生应急、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推动全市医药卫生行业改革,为市内生物、医药、卫生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扶植。开展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分布。

(二十三)市审计局

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揭露和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化解各种风险隐患,促进各项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运行。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做好国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扶持引导,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做大做强国有经济,切实发挥国有经济的骨干和带头作用。认真解决国有企业和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全力做好国有企业维稳工作。

(二十五)市地方税务局

加强税收征管,扩大地税收入总量,为本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裕的财力保证。发挥税收杠杠作用,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全市市场秩序稳定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做好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商标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不受侵犯。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做好全市标准化、计量和认证体系建设,严管市场准入。加强质量监管,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技术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争创名牌。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严厉打击损害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提高食品药品产业整体素质,助推医药经济发展。

(二十九)市国家税务局

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做好税务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监督检查各纳税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强化服务职能,优化退税审批流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政务环境。

(三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增进市场信心,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合法、良性的融资渠道和平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三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

做好辖内外汇经常项目和外汇资本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外汇账户的管理。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为涉外企事业单位外汇结算提供便利条件。宣传外汇管理法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三十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负责出口商品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和通关环境。

(三十三)宜昌海关

优化通关环境,对辖区内的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口企业、保税仓库、加工贸易企业等及其进出口(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依法征收税费,做好进出口经济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参与《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工作,审查修改与《条例》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完善经济立法工作。做好对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色彩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和调整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的行政权力,加强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并对各项重大经济案件进行协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三十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统筹做好全市外事工作,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条件。推动涉侨交流与合作,保护本市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促进侨务经济发展。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督促检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联席会议中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督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督促保障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十七)市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服务项目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联办项目、上报项目进行组织和协调。组织有关各方依法进行招投标、拍卖、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督促各行政审批机关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三十八)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做好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依法组织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监管,督促各单位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创造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

二、相关单位:

(一)市委宣传部

指导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市优化经发展环境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并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与事依法及时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市委政法委

指导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组织、协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宜昌建设各项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贯彻执行法治宜昌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督促执法部门建立健全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机制和具体办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指导政法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协调、督办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执法监督,对损害发展环境及市场秩序的案件进行审理,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及违规经营活动,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完善商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机制,不断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审判工作人员公正执法意识,提高案件判决执行效率。开展法制宣传,组织法律教育活动,受理企业、社会组织和群众的法律咨询,完善司法为民措施,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四)市检察院

积极参与整治破坏法治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治安问题,依法打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加大查处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职。全面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邀请单位

(一)市人大法制委

指导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协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适时组织协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二)市人大财经委

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协助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协助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组织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情况的调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