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礼品、礼金登记管理规定
日期:2010-12-22 16:2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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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直纪文[2010]12号
市直机关礼品、礼金登记管理规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直机关礼品、礼金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府令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各种礼物,礼金是指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 市直机关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礼金。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登记、交公。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礼品、礼金的,以受贿论处。
第五条 对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或纪检组织负责本单位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党员干部礼品礼金后,应向上交人员出具收据,并在一个月内将礼品、礼金连同《市直机关党组织收缴礼品、礼金登记表》送交市直机关纪工委,对于明知所管单位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不登记、不上交或自行处理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市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市直机关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工作。市直机关纪工委收到上交礼品、礼金,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定期将市直各部门上交的礼品、礼金汇总登记后,移送市财政部门。票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确保账、证、款、物相符,并接受审计。
第七条 对收缴礼品、礼金的处理,实行收缴与处理分离制度。
1、鲜活物品或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礼品,可折价变卖或用于慈善工作,由经办人提出意见,报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并于事后向市直机关纪工委作出说明,折价款比照现金上交。
2、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礼品、礼金,一律移送财政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私分、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的所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可由各部门翻印、复制,下发至市直各基层党支部)
附:《市直机关党组织收缴礼品、礼金登记表》
主题词:礼品礼金 管理 规定
主送:市直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组织
抄送:市纪委、市财政局
宜昌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