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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日期:2011-02-21 16:44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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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围绕商务事业发展大局,坚持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为商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商务部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认真执行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四)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状况。
  (五)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如实反映干部遵守各项纪律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支持执纪执法及审计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由部党组统一领导,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职能司局具体实施,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落实,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助部党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部党组制定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每年向中央报告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部党组书记(部长)对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部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任务分工,明确有关单位职责,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抓好落实。定期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好经常性的学习教育,督促领导干部遵守各项法规制度,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成专项工作任务。
  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从政负主要领导责任。
  机关党委及各单位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八条 商务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
  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各单位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突发性重要情况等,应及时如实向分管部领导和部内执纪部门报告。

  第九条 商务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制度。责任制检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检查及巡视工作相结合,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择部分单位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条 商务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奖惩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学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廉洁从政等方面作出的突出成绩,作为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对其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十一条 商务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发生发现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根据事实、情节及影响,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纪律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
  对涉及部党组成员的责任追究,由驻部纪检组向中央纪委报告。
  对涉及司局级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驻部监察局和人事司商分管部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机关纪委、人事司和干部所在单位商分管部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并执行。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及检查、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驻外经商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驻外经商机构、广州外贸中心、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商有关使(领)馆党委、广东省、上海市直属机关党工委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印发的《商务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商党纪检发〔2005〕15号)、《商务部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商党机纪发〔200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