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务部直属事业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本单位下属企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2-05-29 08:51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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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务部未依照或未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系指符合上述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各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下属独资、控股、参股等各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及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等其他各类职务。
第四条 商务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本单位下属企业职务的,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仅兼任本单位二级企业职务,一般不得兼任三级及以下企业职务,并须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兼任。
第五条 确需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下属企业职务的,原则上依据工作分工推荐兼职人选,应杜绝个别班子成员兼任过多下属企业职务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下属企业职务,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推荐兼职人选后,向人事司报送书面请示,说明拟兼任职务、兼职理由、拟兼职企业与本单位的股权结构关系,并附领导班子讨论推荐兼职人选会议纪要及拟兼职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事司审核并征求财务司及驻部监察局意见后,向部领导报批,经批准的由人事司下达书面批复。
第七条 下属企业更名的,有关兼职事项须按第六条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条 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职务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各类报酬,不得占用兼职企业的车辆及办公设施。
第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兼任下属企业职务,须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