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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日期:2011-12-31 16:12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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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居民

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5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1]89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40%提高至50%。参保居民在约定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上限由400元提高至450元。

  2、“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仍实行总额预付。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居民门诊统筹的医疗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签约居民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

   3、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