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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12-31 16:2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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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宜昌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支持和促进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宜地税发〔2011〕5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及《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认定的管理  

  (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已登记失业人员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不受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社部门应当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对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人社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5 页记录《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发放日期,其中对已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的要一并记录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凭《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社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暂不予收回。对《就业失业登记证》记录了《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查减免税资料时可以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交《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纳税人)。

  城区从事自主创业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认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并每月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认定台账》传至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在其内网公布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市地税局每季度将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传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与当地劳动就业部门也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二、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区域使用的管理

  失业人员跨省、地、市、州或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未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相关证明到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创业地为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的,统一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凭创业地人社部门签署的意见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关于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收管理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按月(667 元)限额减免、 年度清算的方式。年初下达减免税文书,录入减免税信息。本年度 12 月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若减免税金额调整的,应下达减免税文书,录入减免税信息。

  创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记载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并加盖税务机关戳记。

  四、关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管理

  可申请享受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人员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当地县以上人社部门负责。宜昌城区范围内的统一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递交认定申请。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企业认定。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宜昌城区范围内的统一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税收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减免税申请书;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3、劳动合同的复印件;4、为安置的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等);5、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失业人员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凭证、记录:转账支票存根联复印件、安置失业职工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安置职工联系电话;6、《就业失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记载吸纳失业人员单位名称、安置时间并加盖税务机关戳记后退还原件)。

  五、关于促进其他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出租车营运、彩票销售、证券经纪,符合宜地税发〔2006〕30号文及宜地税函〔2009〕53号文等规定其他条件的,比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农民以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符合宜地税发〔2006〕62号、宜地税函〔2006〕87号、宜地税规〔2009〕2号、宜地税函〔2009〕47号等规定其他条件的,比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企业安置农民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符合宜地税发〔2006〕62号、宜地税规〔2009〕2号、宜地税函〔2009〕47号等规定其他条件的,比照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由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