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1-15 13:1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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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 |
宜组文[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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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和调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2007年的年度考核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为依据,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函[2007]181号)精神,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和评价,做到科学组织,客观评价,准确合理地确定考核等次,使年度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有效地激励和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考核原则和方法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工作方案,科学、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 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原则上继续按照宜市组发[1998]1号文件规定执行;非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原则上仍按宜人[1997]161号、[1998]179号、宜组文[2002]94号、[2003]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结合聘用岗位职责、任务,对受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尚未推行聘用制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及以往年度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2008年内抓紧完成推行聘用制度的工作。 教育行业的事业单位,如按学年进行考核的,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填写表格,完善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核备案;其他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年度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创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风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等情况。 (二)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五、相关事宜
1、严格控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对被省(部)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或记集体二等功以上及受省(部)级以上行政综合表彰的单位,按20%以内的标准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对受省(部)级以上行政性单项表彰或受地(厅)级行政性综合表彰以及记集体三等功的单位,按18%以内的标准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其它单位,按15%以内的标准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其中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以及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按10%以下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各单位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核算优秀等次比例;对于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一定时间和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凡需提高优秀等次比例(超过15%)的单位须先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执行,对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审核备案,其考核结果无效。 事业单位规模过小、人员过少,按比例计算不足以评定1名优秀等次人员的,原则上不得单独评定优秀等次人员。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将所属的多个小型事业单位人数合并计算,按合计后的总人数计算可使用的优秀指标,具体使用优秀指标的单位则由主管部门根据各个事业单位的工作实绩等综合情况决定。部门所属只有一个事业单位或按上述办法仍不足以确定一个优秀指标的,实行跨年度累计计算出一个评优指标的办法,但跨越的年度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已跨越使用的年度今后不得重复计算。上述特殊情况的处理,均应由主管部门在优秀人数审批登记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盖章)。主管部门对所属多个事业单位“一把手”统一考核评优的,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2、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1)市管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考核情况和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比例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非市管干部的考核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2)对受党纪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的规定执行。 (3)对受政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按以下规定确定: ①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称职等次。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③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4)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相结合,要与职称晋升相结合,要与聘用(任)管理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按照鄂人[2007]18号文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2008年1月起执行。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把考核工作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来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程序、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考核工作。对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各地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应在2008年2月底前结束。市直单位提高优秀比例申报计划须于2008年2月中旬前,按干部管理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须于2008年3月底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分工分别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他具体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 1、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1/9(先进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审批表) 2、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2/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3/9(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4、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4/9(市直县级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数审批登记表) 5、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5/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 6、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6/9(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登记表) 7、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7/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计备案表) 8、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8/9(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年度考核统计备案表) 9、事业单位考核系列表9/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部分人员名册) (上述表样可从“宜昌人事信息网”——http://www.hbycrs.gov.cn/或三峡党建网“资料下载”中下载使用,上报市委组织部材料统一用16K纸张印制,上报市人事局材料统一用A4纸张印制)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 昌 市 人 事 局
2008年1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