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17 10:4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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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各级党组(委)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局工会、纪检监察、人事教育、局办公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日常工作由监察室承担。
第三章 责 任 范 围
第七条 本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商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和科室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局纪检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 责 任 内 容
第十条 本局党组及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进入领导班子。
(七)切实抓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八)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得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
(七)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二条 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参加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每年至少两次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在部署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内容,结合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和部门特点出发,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达到的主要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完成的具体时限等,同时确定目标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责 任 考 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检查或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掉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或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五条 检查和考核结束后,检查小组或考核小组应写出检查或考核报告,对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月份就前一年度全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一级党组(党委)、纪检组写出专题报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 党组(委)、行政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对执纪执法机关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四)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独断或少数人专断的。
(五)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直商务系统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报本局党组、纪检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