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制度
日期:2007-08-17 10:56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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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桥梁,为了认真做好市商务系统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商务经济发展环境,现制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如下:
一、机关信访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试行)和《宜昌市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处理程序,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二、成立市商务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三、群众来信处理程序
1、来信登记:对群众直接反映给市商务局或局领导的信件,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省商务厅等领导机关或领导批转给市商务局的信件,市直有关部门转交给市商务局的群众来信,均由局办公室交监察室进行登记,载明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主要内容和来信时间等,建立群众来信档案。
2、分流办理:经局监察室登记的信件,由监察室负责人报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并按批示意见交办、督办。
凡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的建议、方案等,应按建议、方案所涉及的业务内容,由分管领导批转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按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凡反映企业改革、行业管理、内外贸经营等方面问题,由对口业务科室承办。
凡反映干部人事和劳动纠纷等问题,由人事教育科承办。
凡反映违纪、违法、不廉洁等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由监察室承办。
凡反映的属于局属有关单位应解决的问题,由局监察室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阅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局监察室。
凡反映其他方面的问题,由局监察室按信件所涉及内容报分管领导批示,并按批示意见督办落实。
凡反映问题不属于本局处理的信件,由局监察室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退还原主。
3、结果反馈:监察室分流给各科室、各单位办理的各类信件,由责任人(即:各科科长、主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时将办理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给市商务局监察室。对需要回复的信件,由监察室及时书面回复有关方面。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特殊和重大情况由局长批示和处理。
四、群众来访接待
1、凡到市商务局机关上访人员,均应按《国务院信访条例》(试行)和《市商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规定实行登记,注明来访人员姓名、单位、上访事由,按各科室信访工作分工,实行对口接待。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对口负责上访所涉及问题的接待或处理,其具体分工如下:
①反映外贸直属企业改制、下岗生活费等有关问题,由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待。
②反映内贸流通企业等方面的有关问题,由内贸科负责接待。
③反映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有关问题,由市场科负责接待。
④反映干部人事工作、工资福利待遇和机关机构改革遗留问题,由人事教育科负责接待。
⑤涉及机关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等有关问题的来访,由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接待。
⑥反映党员、机关干部违纪违法、行政不作为、不廉洁等有关问题,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接待。
⑦反映安全方面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⑧反映其他超出本局职责范围方面的问题,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3、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对来访群众的接待,凡因接待原因造成来访群众聚众滞留机关、影响正常办公秩序或出现重大意外情况,应由责任科室承担相关责任。
五、来访回复
对各类来访人员要求答复的问题,由各对口接待的科室负责作出符合政策和实事求是的答复,对不能满足的不合理要求,应明确给予否定答复,认真做好疏导工作,不能随意许愿,不能激化矛盾,不能扩大事态。
六、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机关各科室接访人员要讲究工作方法,做过细的思想解释工作,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尊重保护信访人、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七、要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将信访件泄露给被举报揭发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失实的信访件,要正确对待;对有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特别是打击、诬陷改革者的行为,要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八、局监察室负责做好信访工作有关资料的整理、传递和存档工作,确保资料的规范、完整和安全。各相关科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信访情况报监察室汇总上报。
九、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因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信访回复时限
1、本局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信访人对本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局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示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本机关可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