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6-22 13:4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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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
一、酒类经营者(含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下同)应速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在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时,酒类经营者需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仅限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实施按照商务部《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凭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到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办领。酒类批发经营企业按照“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到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领。
三、违反《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网站:湖北酒业管理信息网http://www.hbjiu.com/。咨询电话:027-83629172、83330313
特此公告。
湖北省商务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