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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肉品挂牌销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8-07-22 13:59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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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畜牧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令),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类食品安全,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经市商务局、工商局、畜牧局、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肉品挂牌销售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着“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各县市区生猪产品销售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允许经定点屠宰厂机械屠宰、检疫检验合格、冷链运输的生猪产品实行跨区域销售。
    (一)严禁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消费领域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二)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实行跨区域(指跨越城区、县、市之间)销售的,进行肉品来源信息的备案管理。定点屠宰企业应向肉品投放市场所在地的商务屠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定点文件、加工能力、肉品检验检疫等必备资料。当地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在受理申请30天内,会同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进厂实地复审,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组织生猪产品进入该地市场销售。有效期限一年。
    符合准入条件的屠宰企业,在所跨区域设立营销网点时,应按照当地的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定,合理布局,并向当地商务屠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卫生登记。
    (三)实行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商务屠宰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份的销售统计资料,要求完整、准确和及时。
    二、建立肉类品牌挂牌销售制度
    (一)实行生猪产品挂牌销售管理。对定点屠宰企业与市场销售点(经营户)之间的供销挂钩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和社会公示,全面推行挂牌销售制度,实现定点屠宰、定向销售、定位管理。对与定点屠宰企业挂钩的每一个市场销售点,都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放置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公示标牌(附图样),明确标注生猪产品来源企业、市场经营者姓名等信息,并就当日每一批肉品配套放置《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可溯源管理。
    (二)各定点屠宰企业(场、点)要加强生猪产品流向管理,负责将市场销售点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报送当地屠管办备案,经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后,由定点屠宰企业(场、点)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挂牌,并在销售点显著位置悬挂、放置。销售点或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定点屠宰企业(场、点)应及时变更公示标牌内容,并于实际变更当日报当地商务屠宰主管部门。
    三、建立生猪产品市场复检制度
    (一)建立生猪产品复检制度。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随机品质复检,即:对销售的生猪产品实行部位取样,送具备法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对检出的有问题的生猪产品,要迅速查明来源,对确系定点屠宰企业(场、点)生产出厂的,管理部门将书面通知,责令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视情节可暂停生猪屠宰或跨区域销售,直至取消资格。
    生猪产品的定期复检实行每半年一次,对检测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二)继续做好生猪销售市场的联合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加强联合行动,对发现有问题的生猪产品要严查来源,及时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情应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部门责任,密切配合协作
各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稳定和肉类食品安全。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负责定点屠宰企业挂牌销售的督办和跨区域备案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肉类食品市场的监管,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实施市场准入;负责市场销售点经营户肉类品牌挂牌监督与现场检查。
    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实行集中检疫;负责上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复检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屠宰厂卫生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对消费领域的生猪产品进行检查,确保生猪产品来源于定点屠宰厂;负责消费环节生猪产品的复检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