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软、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04-08 14:55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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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软、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宜昌高新区:
《宜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软、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宜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软、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庸、懒、散、软、奢”问题的有效治理,根据宜发〔2011〕16号、宜办发〔2010〕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干部和职工(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庸、懒、散、软、奢”行为,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精神懈怠、能力不足,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纪律松弛、作风涣散,管理松懈、执行不力,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等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严格遵守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庸、懒、散、软、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一)精神懈怠、思想平庸、能力不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从实际出发,违背客观规律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的;
2.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3.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4.在全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市直机关分组排序中,连续两年处于小组末位的;
5.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6.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工作业绩在全省同行业或系统综合评比中位次处于后三位的;
7.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8.擅自在网络、媒体或其他公共场所发表与党的性质、宗旨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背离的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党群干群关系的;
9.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10.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搬弄是非,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单位团结,不遵守社会公德,损害机关工作人员职业形象的。
(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不力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的;
3.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4.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导致工作无法落实的;
5.不落实“四减五制三集中”(减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费用;实行窗口受理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集中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有关规定的;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依法受理,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三)纪律松弛、作风涣散、态度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方法简单、蛮横粗暴,服务质量差的;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找企业或办事人员吃、拿、卡、要的;
3.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工作过程中,参与赌博或打牌带彩的;
4.下派基层挂职、代职,工作飘浮、怕苦怕累,存在“走读”行为,基层反应强烈的;
5.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贻误工作的;
6.工作时间上网娱乐、炒股、购物、串岗闲聊等不在工作状态的;
7.不遵守会议纪律,严重影响会场秩序的;
8.在值班、值勤中无故关闭通讯工具,致使通讯指挥中断贻误工作的;
9.违反公务回避、宣传、保密、党务政务公开等规定的;
10.违反省、市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的;
11.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管理松懈、执行不力、不敢担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中,该管不管,疏于职守的或有法不依,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2.在应对疑难复杂事件中,怕担责任,怕冒风险,放任自流或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敢碰硬,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3.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或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4.对分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疏于教育管理,导致责任不明、管理混乱,或做老好人,不敢坚持原则,致使单位内部风气不正、纪律涣散的;
5.对上级指出和群众反映的“庸、懒、散、软、奢”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导致问题不断发生的。
(五)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标准配置或装饰公务用车、办公场所,购置豪华办公用品的;
2.公务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的;
4.擅自组织大规模庆典、评比、检查、达标和纪念活动的;
5.违反省、市规范津补贴规定,乱发物资、补助和奖金的;
6.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庸、懒、散、软、奢”行为。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后果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聘用的公职人员给予辞退或解聘)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可免于问责。
第六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职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于管理责任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四条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问责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一)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重大事故、事件处理和案件查处等工作移交的材料;
(三)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和有关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的材料;
(四)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地问责建议;
(五)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其他形式提出地问责建议;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
(七)治庸问责机构“明查暗访”和日常干部考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八条对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线索,市直各级问责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进行移交或调查处理。
(一)属于本级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问责线索,自行予以调查处理;
(二)属于上级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问责线索,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上级责任追究实行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属于下级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问责线索,一般应移交下级责任追究实行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后果严重和影响较大的事件,应予以督办或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暂时难以界定管辖权限地问责线索,按照谁受理谁办理的原则进行初查,待管辖责任明确后,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软、奢”行为责任追究的方式、权限、程序和纪律要求,按照宜发〔2011〕16号、宜办发〔2010〕34号和市纪委《市管干部问责案件处理阶段程序》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和实施中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党组织或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