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全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解读
日期:2009-09-02 15:17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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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为了使我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全面了解政策,领会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项目各项申报工作,加快企业建设和发展,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7亿元,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获得融资担保和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其中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的有两项,一是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全国基数4亿人民币,具体到我省2009年度的基数为1625万元),二是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全国基数为2亿人民币,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据实拨付,不切块分配到地方。财政部将按照每季度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保费金额给予补助)。
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范围,除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外,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
主要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贷款担保额(期初担保余额和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之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具体规定是,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省级地方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确定不同类别的补贴比例。
(二)信用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2、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
4、经济效益良好。
5、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8、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9、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1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这十项条件中,核心的要求是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金、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量占比、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的审核由市级商务部门进行审核。
(三)信用担保机构项目申报资料
1、首次申报时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4、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须由信用担保机构自行委托审计、会计机构进行审计。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项,必须要合作银行盖章以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性。
二、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一)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9年中央财政准备安排2亿元,用于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补贴。
商务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已经印发了《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我们转发文号为鄂商整[2009]5号)。信用销售是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交易形态和重要的直接信用形式。
信用销售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既可以涵盖生产资料流通,也可以涵盖消费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包括批发企业之间和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
二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既包括商品销售,也包括服务的销售。
据8月13日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保险补助项目承办单位的通知》公示名单的: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保费补贴企业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属于已向承办单位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或者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家)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也就是说,只要信用销售的买卖双方,有一方是中小商贸企业,这笔交易的信用保险就可以享受补贴。)
4、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承办保险机构的条件
1、在我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40亿元以上。
2、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3、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
4、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5、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贴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承办申请,经商务部、财政部和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
(四)资金管理方式
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资金实行据实拨付,不切块分配到地方。财政部将按照每季度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保费金额给予补助。
三、上报时间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财办建[2009]72号)通知要求,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补助申报分别于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上半年的申报要在9月10日前完成。电子文本完成后应尽快通过系统上报送审,纸质文本于9月10日前送宜昌市商务局整规办。下半年的申报截止11月31日的数据,在12月31日前申报。12月份发生的数据放在明年上半年申报。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7亿元,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获得融资担保和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其中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的有两项,一是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全国基数4亿人民币,具体到我省2009年度的基数为1625万元),二是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全国基数为2亿人民币,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据实拨付,不切块分配到地方。财政部将按照每季度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保费金额给予补助)。
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范围,除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外,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
主要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贷款担保额(期初担保余额和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之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具体规定是,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省级地方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确定不同类别的补贴比例。
(二)信用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2、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
4、经济效益良好。
5、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8、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9、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1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这十项条件中,核心的要求是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金、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量占比、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的审核由市级商务部门进行审核。
(三)信用担保机构项目申报资料
1、首次申报时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4、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须由信用担保机构自行委托审计、会计机构进行审计。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项,必须要合作银行盖章以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性。
二、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一)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9年中央财政准备安排2亿元,用于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补贴。
商务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已经印发了《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我们转发文号为鄂商整[2009]5号)。信用销售是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交易形态和重要的直接信用形式。
信用销售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既可以涵盖生产资料流通,也可以涵盖消费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包括批发企业之间和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
二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既包括商品销售,也包括服务的销售。
据8月13日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保险补助项目承办单位的通知》公示名单的: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保费补贴企业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属于已向承办单位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或者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家)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也就是说,只要信用销售的买卖双方,有一方是中小商贸企业,这笔交易的信用保险就可以享受补贴。)
4、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承办保险机构的条件
1、在我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40亿元以上。
2、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3、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
4、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5、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贴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承办申请,经商务部、财政部和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
(四)资金管理方式
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资金实行据实拨付,不切块分配到地方。财政部将按照每季度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保费金额给予补助。
三、上报时间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财办建[2009]72号)通知要求,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补助申报分别于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上半年的申报要在9月10日前完成。电子文本完成后应尽快通过系统上报送审,纸质文本于9月10日前送宜昌市商务局整规办。下半年的申报截止11月31日的数据,在12月31日前申报。12月份发生的数据放在明年上半年申报。
宜昌市商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