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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2-31 09:23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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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
                                               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鄂商运通[2011]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市场供应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扩大居民消费,繁荣城乡市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扩大消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1])11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办发电[2011]12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统筹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节日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完善节日市场应急工作预案,创新工作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做好各项应对工作。抓住“两节”消费旺季的有利时机,努力繁荣市场,做好全年扩大消费开局工作,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针对“两节”期间消费集中、消费结构变化大、雨雪天气等影响市场供应的突发事件多发等特点,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压力,为控制物价奠定良好基础。要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查分析市场形势,掌握重要商品供求、价格状况,把握消费热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精心组织货源,丰富商品供应
 
各地商务部门要根据元旦、春节居民需求特点及变化情况,指导流通企业广开货源渠道,组织多层面的产销衔接活动,重点保证粮、油、肉、蛋、禽、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货源,丰富商品种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节日期间,要确保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大中城市市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要组织核查肉、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品种和数量,确保储备商品安全,保证紧急情况下市场调控需要。要组织企业针对生活困难群体,开展物美价廉商品专场、专柜销售、特价商品促销等活动,满足低收入群众的消费需求。要结合少数民族群众的消费习惯,组织落实好牛羊肉、边销茶、清真食品等商品的供应工作。
 
  三、加大促销力度,积极扩大消费
 
  抓住“两节”旺销时段,围绕年货、食品、餐饮、服装等消费热点,积极开展购物节、美食节、年货展、年夜饭预订等各类促销活动。组织引导流通企业活跃节日气氛,美化消费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指导超市、百货店等大型零售企业设立年货销售专区专柜,方便消费者购买。联合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拓展消费空间,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大对各类促消费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流通和食品安全
 
“两节”期间,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经营和消费安全工作,要组织开展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增强防范意识,做到未雨绸缪。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促销行为,加强对节日期间各类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踩踏等恶性事件发生。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流通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安全、放心、良好的消费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节日值班和信息报送
 
按照商务部要求,省商务厅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从2012年1月18日至28日启动日报监测制度,样本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通过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前一日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于1月28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1月22日至27日的市场销售情况以及上年春节同期销售数据。
 
春节期间(2012年1月22日—28日),省商务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相应实行值班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数据,加强市场分析和预警,密切关注重要商品市场动态。进一步强化信息报告制度,遇有市场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商务厅。各地商务部门认真总结春节期间本地市场销售特点、消费热点、消费亮点及生活必需品市场情况,并于1月28日上午10点前将春节期间的市场分析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商务部。
 
电子邮箱:lhn1967@qq.com,传真:8571093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