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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11-11 16:3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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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商贸〔2011〕124号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万村千乡

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商务局、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为了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根据 《湖北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宜昌市商务局制定了《宜昌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宜昌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序开展,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是指对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指标

第四条  考核包括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两个层面。主管部门考核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考核,企业考核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承办企业的考核。

第五条  主管部门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策执行情况:工作机制、资金配套、企业选择、信息报送、创新性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项目建设情况: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以及配送中心建设等。

(三)实施效果情况:销售额及增长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农家店覆盖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等。

第六条  承办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验收合格率、直营店比例等。

(二)实施效果情况:企业销售额及增长率、农家店存活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投诉率等。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考核指标包括:

(一)销售额及增长率:指承办企业在农村地区销售额的绝对值及增长比率。

(二)统一配送率:直营或加盟期超过一年的农家店,按考核年度从所属承办企业采购商品的价值占总采购商品价值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直营或加盟期计算。

(三)农家店存活率:指有效农家店占本地区、本企业所有验收合格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农家店数量的比率。其中,有效农家店是指验收、复查合格且与承办企业加盟协议有效,双方仍按合同规定履行商品采购、配送、管理等责任与义务。

(四)农家店覆盖率:指建有农家店的行政区划数占本地区行政区划总数的比率。分为乡镇农家店覆盖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五)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八条  考核采取记分制,基准分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或全省各地及企业酌情加分。

第十条  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承办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以各县市区年度初验报告和市级验收工作为基础,与检查、抽查、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初验报告中,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的考核结果将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年度公布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承办企业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对考核排名居前3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报请省商务厅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末名的县市区提出批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未认真进行初验、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县市区,市商务局将报请省商务厅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将报请省商务厅取消承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承办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市商务局将报请省商务厅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承办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2. 承办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主题词万村千乡  考核  办法  通知

宜昌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18份

附件1: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记分标准

政策执行情况   (25分)

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2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考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纳入本区域相关发展规划

2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选定有实力的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具有较强的配送能力

5分

大型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占本地区承办企业总数的比重,以50%基准分3分为标准,每提高(减少)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县级财政落实专门配套资金

3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出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新性政策措施

5分

每项创新性政策得2分。

建立农家店后续管理办法或措施,定期回访检查。

4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是否设立投诉电话

1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定期印发工作通报

1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及时督促承办企业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2分

达到要求得2分,报送材料不及时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项目建设与改造

情况    (25分)

农家店外部招牌标识统一,材质坚固耐用,美观大方,醒目

7分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规范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且在招牌等醒目位置使用,易于识别

6分

全部达到要求得6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3分,超过20%不得分。

农家店内部设施齐全,开架售货,明码标价、货物整齐、摆放有序

7分

全部达到要求得7分;未达要求不超过20%得4分,超过20%不得分。

配送中心货物备货充足,货物分区管理规范

5分

10%的承办企业无配送中心或配送中心面积及品种不达标的不得分。

实施效果  (50分)

主办单位:宜昌市商务局
电话:0717-6441609
传真:0717-644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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