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1-07 14:28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各县市区商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
于印发全省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13]35号)和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商建函[2013] 25号)要求,自即日起至2014年2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结合商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及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
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报废
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集中整治,全面摸清机动车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   工作内容及措施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以此次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为契机,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深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重点检查《汽车报废标准》执行情况及回收拆解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等。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利用报废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或“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取缔;属于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工作总结及上报
请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工作,积极与本地公安、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将检查活动常态化、经常化,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正常秩序。市商务局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督导检查各地进展情况。
同时请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做好相关台账和文字记录,2013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大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统计表(见附件), 2014年2月17日前,将有关工作总结材料(含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报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联系方式:6441609
 
                                                                           2013年12月26日